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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75806X/2017-000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华蓥市观音溪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观音溪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及职责明确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7-11-10 发布机构: 观音溪镇
信息类别: 工作动态
各村(社区)、镇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监管全覆盖,扎实开展全镇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工作,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观音溪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明确各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现将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

  主 任:王 丽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主任:陈思平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陈 华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长

  王安润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成 员:刘利娟 镇党政办主任

  贺 伟镇综治办主任

  余青龙 镇社事办主任

  蒋金燕 金光社区书记

  廖 萍 李子垭社区书记

  王建华 紫铜观村书记

  唐伦芳 大屋嘴村书记

  刘仁全 高桥村书记

  陈天福 凤真院村书记

  周雪梅 高坪村书记

  赵维平 骑龙村书记

  祝相才 跳石沟村书记

  李再兵 过江村书记

  代仲平 田坝子村书记

  王斌李子垭村书记

  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镇食品安全工作。

  (二)分析全镇食品安全形势,拟定全镇食品安全发展战略。

  (三)分析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提出食品安全重大决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

  (五)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镇食安委下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安办)。各村(社区)设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一名。(具体名单、管理办法见附件)

  主 任:陈思平

  成 员:李青山

  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各级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提出食品安全规划、计划,并组织推行实施。

  (二)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全镇食品安全形势,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建议,为镇食安委决策服务。

  (三)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专项行动和联合检查行动。

  (四)承办镇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辖区各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

  (五)督促检查各级要求的落实情况,对辖区各单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六)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监督、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报,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八)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

  副所长:王安润(庆华、溪口、观音溪片区)

  成 员:胡 杨

  主要职责:

  (一)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并受理相关的举报投诉。

  (二)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餐饮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并承担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三)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受理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的初审上报和核查等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相关企业单位基础档案,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市场进行动态监管;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

  (五)定期评估分析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六)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教育、管理、培训等工作。

  (七)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和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组织救援、调查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八)完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附件:1.观音溪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名单

  2.华蓥市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华蓥市观音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
 
  附件1
  观音溪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名单
  序号 村(社区) 协管员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职务

  1 金光社区 向华兰 女 主任

  2 李子垭社区 匡显平 男 主任

  3 紫铜观村 胡达丰 男 主任

  4 李子垭村 贺金光 男 主任

  5 大屋嘴村 王 洪 男 主任

  6 高桥村 王加林 男 主任

  7 凤真院村 殷春梅 女 村委会委员

  8 高坪村 詹廷富 男 主任

  9 骑龙村 张良凡 男 主任

  10 跳石沟村 祝相才 男 书记

  11 过江村 姚叔力 男 文书

  12 田坝子村 常金春 男 文书

附件2
  华蓥市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华食安办发〔2014〕13号文件)
 
  为进一步夯实食品药品监管基层基础,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在各行政村和社区设立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下同)监管协管员,具体负责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农村群宴检查及备案管理等职责,建立镇乡(街道)牵头组织、村和社区协助、监管部门执法的食品药品工作责任制,不断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确定、培训、考核、奖惩、任免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是经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确定,协助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所在行政村、社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各镇乡(街道)会同食品药监所具体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确定、培训、考核、任免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协管员的确定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热爱食品药监事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18岁至60周岁以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本区域内的社情民意及有关基本情况,并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

  (四)熟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和指挥;

  (五)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和信息报送操作技能。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确定程序:

  (一)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候选人的产生由行政村(社区)进行推荐,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确定1名协管员,由村(社区)常任干部兼任,各村(社区)协管员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人选,形成正式文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根据平时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情况可随时任免。

  (三)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被确定后原身份不变。

  第三章 协管员的管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一)学习并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等;

  (二)熟悉所在村(社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畜禽屠宰、食盐酒类等)及个体户基本情况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动态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所在镇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镇乡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有关情况;

  (三)掌握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并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收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投诉以及群众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汇总上报;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引导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及单位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对辖区内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以及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违法宣传销售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并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六)按时参加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其他活动,协助发放有关通知,统计报送有关信息;

  (七)对本辖区农村或城镇10桌(100人)以上集体聚餐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监督检查资料表册;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纪律要求:

  (一)保守秘密,不得通风报信,泄漏有碍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的信息;

  (二)严守职责,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从事或参与非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廉洁奉公,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不得接受可能有碍公务或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四)行为规范,依法办事,不得在没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镇乡(街道)确定的村(社区)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镇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对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建立协管员动态管理档案。

  第十条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所确定的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与工作经费的安排挂钩。

  第十一条 对于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协管员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协管员的解除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任用:

  (一)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