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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758350/2018-00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华蓥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资料
公开日期: 2018-01-04 发布机构: 住建局
信息类别: 文件解读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已经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申请人必须具有蓥城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

  3、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成员虽拥有私有住房但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包括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城市居民户口;

  2、申请人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市人才管理部门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此条限制);

  3、在蓥城建成区范围内就业,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市人才管理部门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或高层次人才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4、申请人及其父母在蓥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农民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就业所在地居住证明(已在就业所在地落户的农民工应持有户籍证明;未落户的农民工应持有临时居住证明),并居住1年以上。

  2、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了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

  3、本人及配偶在就业所在地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单位住房。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2、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3、在城市规划区内,在申请前五年内有房产交易记录的;4、家庭成员拥有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非营运汽车;5、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

  3、单位、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4、房屋所有权证或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农民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身份证和户口簿或临时居住证明。

  3、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4、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1年以上)。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实。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登记)排号轮候---社区初审(公示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街道办复审(公示复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市住房保障机构复核(公安、民政、房管所等部门核定)---市住房保障机构最终认定(公示认定人员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社区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实行摇号配租(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如因房源供不应求,对本次没有获得房源的申请人,自动进入下一次轮候选房。

  四、租赁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华发改〔2013〕48号文件规定,现公租房租金为每月:3元/平方米,租金一年一交。

  2、承租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后,要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3、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五、退出管理

  1、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蓥城建成区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转租、出借的;(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5)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4、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不符合租赁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或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