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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758801/2018-00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华蓥市工商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远平)
公开日期: 2018-01-11 发布机构: 工商质监局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华工质行政处字〔2017〕第7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鲁远平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华蓥市工商质监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6月5日


  
  华蓥市工商质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工质行政处字〔2017〕第73号

  关于对鲁远平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类型:自然人;当事人:鲁远平;性别:女;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512902XXXXXXXX5246X;联系电话:130XXXXXX68。

  经查明:当事人鲁远平租用庆华镇江华工业园区309车间厂房,未经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从事白酒酿造销售经营活动。因业务差,停业至2017年1月2日又开始经营。至2017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共酿造白酒3.5吨,销售1.2吨,营业额30000元。因其经营未建立账务,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白酒酿造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白酒酿造销售及其获利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白酒酿造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知晓其从事白酒酿造销售为无照经营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鲁远平和消费群众杨均各自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对消费群众杨均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白酒酿造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2017年0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华工质行政告字(2017)第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4000元(肆仟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华蓥支行营业部(户名:华蓥市财政局、账号:2316555129026402229)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蓥市工商质监局

  2017年6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