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63298314/2017-0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名称: | 华蓥市商务局 华蓥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公开日期: | 2017-11-09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信息类别: | 重大项目 |
各企业:
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商财〔2017〕45号)和《华蓥市财政局 华蓥市商务局关于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细则的报告》(华财建〔2017〕53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推动我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1.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落地建设。引导和鼓励转移企业在我市建设、租用厂(库)房,发展外向型产业。
2.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落地经营。支持转移企业在我市新增资扩股,开展外向型产业。
3.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经营(贷款贴息)。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贸易融资,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企业扩大经营。
4.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技改、研发)。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含项目投资、增资扩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提升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优化结构和转型升级。
(二)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1.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标准制订。对外经贸企业为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服务)创新、研发设计能力提高和国际标准制订所进行的技改、研发等项目的贷款贴息支出、生产设备购置费和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等给予一定支持。
2.支持品牌培育。企业在国(境)外办展(含文化贸易)、参展、进行品牌宣传推广、市场推介、商标和专利注册认证,支持收购国外品牌、购买品牌商标使用权(获得境外品牌授权并产生进口实绩),上述行为直接发生的场地租费、宣传费、注册费、认证费、收购费、使用费、授权费等予以一定支持。
3.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企业设立国(境)外分支机构、建立营销网点,已办理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报到登记,已在当地开展相关业务,并取得实际效果,包括在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商务平台、分支机构、专卖店、批发中心、展示中心、售后服务中心、仓储中心,进入国外卖场、商场、超市等,发生的场租费、设备购置费、律师费、咨询费等按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补助支持。
4.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鼓励有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通过创新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以企业对企业(B2B)方式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提供便利化水平,扩大覆盖面。
(三)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对项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比例补助支持。
1.境外专利申请注册。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发生的专利申请费。
2.境外商标注册。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文化贸易企业开展境外著作权和版权注册登记、翻译,完成商标注册发生的注册费、翻译费。
3.资质认证。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发生的认证费、审核费或产品检验检测费。
4.参加国际性展会。企业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展览费,发生的展位费、国(境)外场租费等。
5.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办理资信服务业务产生的资信服务费(累计发生资信服务费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的)。
(四)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项目
对境外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以下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支持。
1.项目前期费用。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上述三项业务一下统称境外业务)中发生的境外项目的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资料费、翻译费。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费用支持。
2.项目经营拓展费用。鼓励企业建设、入驻和参与各类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综合服务平台。对我市企业或其控股经营的境外企业,在开展境外业务建设运营时,进行企业宣传推广、法律及商务咨询服务、办理项目保函、办公场地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聘请专业安保等费用。已累计3年享受经营拓展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3.设备输出与资源回运费用。我市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时,从国内运输设备材料出口的,国内口岸至境外目的地的运费和保费。企业将其境外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的,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费和保费。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开展境外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员工,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
6.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保险费用。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时,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工程项目保险的保费。
7.项目贷款贴息。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业务,用于项目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贷款可由我市企业或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的,参照贷款贴息支持。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已累计5年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资料要求
项目申报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14〕16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企业注册所在地)向华蓥市商务局和华蓥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电子版扫描件(注: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必须一致)。所有项目材料需编制目录,用A4纸装订成册。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鲜章,并签署“复印属实”。报送截至时间2017年12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日期截止后,不再接受申报资料修改和增补。第三方评审截至时间2017年12月15日;资金分配确认时间2017年12月25日;资金拨付时间2017年12月底。
(二)网络填报要求
为加强中央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593号)要求,2017年所有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都需录入商务部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应用(http://zxzj.mofcom.gov.cn),项目申报和录入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事项仍由各企业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填报申请。所有网络录入项目申报内容和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一致。
各类项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及相关表格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项目申报指南,请在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http://59.213.159.52/index.aspx)或者商务局外贸群(313326092)自行下载。
三、其他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和省级各类财政资金,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附件:1.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我市承接加工贸易转移项目申报指南
2.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3.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4.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业务项目申报指南
华蓥市商务局 华蓥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8日
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商财〔2017〕45号)和《华蓥市财政局 华蓥市商务局关于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细则的报告》(华财建〔2017〕53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推动我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1.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落地建设。引导和鼓励转移企业在我市建设、租用厂(库)房,发展外向型产业。
2.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落地经营。支持转移企业在我市新增资扩股,开展外向型产业。
3.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经营(贷款贴息)。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贸易融资,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企业扩大经营。
4.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技改、研发)。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含项目投资、增资扩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提升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优化结构和转型升级。
(二)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1.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标准制订。对外经贸企业为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服务)创新、研发设计能力提高和国际标准制订所进行的技改、研发等项目的贷款贴息支出、生产设备购置费和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等给予一定支持。
2.支持品牌培育。企业在国(境)外办展(含文化贸易)、参展、进行品牌宣传推广、市场推介、商标和专利注册认证,支持收购国外品牌、购买品牌商标使用权(获得境外品牌授权并产生进口实绩),上述行为直接发生的场地租费、宣传费、注册费、认证费、收购费、使用费、授权费等予以一定支持。
3.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企业设立国(境)外分支机构、建立营销网点,已办理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报到登记,已在当地开展相关业务,并取得实际效果,包括在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商务平台、分支机构、专卖店、批发中心、展示中心、售后服务中心、仓储中心,进入国外卖场、商场、超市等,发生的场租费、设备购置费、律师费、咨询费等按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补助支持。
4.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鼓励有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通过创新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以企业对企业(B2B)方式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提供便利化水平,扩大覆盖面。
(三)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对项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比例补助支持。
1.境外专利申请注册。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发生的专利申请费。
2.境外商标注册。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文化贸易企业开展境外著作权和版权注册登记、翻译,完成商标注册发生的注册费、翻译费。
3.资质认证。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发生的认证费、审核费或产品检验检测费。
4.参加国际性展会。企业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展览费,发生的展位费、国(境)外场租费等。
5.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办理资信服务业务产生的资信服务费(累计发生资信服务费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的)。
(四)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项目
对境外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以下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支持。
1.项目前期费用。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上述三项业务一下统称境外业务)中发生的境外项目的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资料费、翻译费。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费用支持。
2.项目经营拓展费用。鼓励企业建设、入驻和参与各类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综合服务平台。对我市企业或其控股经营的境外企业,在开展境外业务建设运营时,进行企业宣传推广、法律及商务咨询服务、办理项目保函、办公场地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聘请专业安保等费用。已累计3年享受经营拓展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3.设备输出与资源回运费用。我市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时,从国内运输设备材料出口的,国内口岸至境外目的地的运费和保费。企业将其境外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的,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费和保费。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开展境外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员工,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
6.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保险费用。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时,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工程项目保险的保费。
7.项目贷款贴息。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业务,用于项目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贷款可由我市企业或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的,参照贷款贴息支持。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已累计5年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资料要求
项目申报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14〕16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企业注册所在地)向华蓥市商务局和华蓥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电子版扫描件(注: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必须一致)。所有项目材料需编制目录,用A4纸装订成册。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鲜章,并签署“复印属实”。报送截至时间2017年12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日期截止后,不再接受申报资料修改和增补。第三方评审截至时间2017年12月15日;资金分配确认时间2017年12月25日;资金拨付时间2017年12月底。
(二)网络填报要求
为加强中央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593号)要求,2017年所有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都需录入商务部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应用(http://zxzj.mofcom.gov.cn),项目申报和录入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事项仍由各企业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填报申请。所有网络录入项目申报内容和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一致。
各类项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及相关表格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项目申报指南,请在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http://59.213.159.52/index.aspx)或者商务局外贸群(313326092)自行下载。
三、其他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和省级各类财政资金,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附件:1.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我市承接加工贸易转移项目申报指南
2.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3.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4.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业务项目申报指南
华蓥市商务局 华蓥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