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412205/2017-001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名称: |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公开日期: | 2017-11-27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信息类别: | 行政处罚公示 |
被处罚者:华蓥市陈林猪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91511681MA62B38T62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仕辉电话:
地址:华蓥市永兴镇河心村二组
华蓥市陈林猪鬃有限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经华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并经华蓥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华蓥市陈林猪鬃有限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客观事实清楚,有调查人员调查取得的调查取得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出具的固定资产及机械设备清单、制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绘制的现场示意图、拍摄的照片、询问笔录为证,证据确凿。根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O类第120项的规定,该公司应报批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该公司出具的固定资产及机械设备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华蓥市陈林猪鬃有限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由于该公司拒绝签收,华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20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该公司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此期间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华蓥市环保局2017年8月20日制作的《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华蓥罚告字〔2017〕28号)、《送达回证》(川环法华蓥送字〔2017〕28-2号)为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如实缴到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华蓥支行,户名:华蓥市财政局,帐号:12932586429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华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蓥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7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91511681MA62B38T62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仕辉电话:
地址:华蓥市永兴镇河心村二组
华蓥市陈林猪鬃有限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经华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并经华蓥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华蓥市陈林猪鬃有限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客观事实清楚,有调查人员调查取得的调查取得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出具的固定资产及机械设备清单、制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绘制的现场示意图、拍摄的照片、询问笔录为证,证据确凿。根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O类第120项的规定,该公司应报批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该公司出具的固定资产及机械设备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华蓥市陈林猪鬃有限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由于该公司拒绝签收,华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20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该公司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此期间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华蓥市环保局2017年8月20日制作的《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华蓥罚告字〔2017〕28号)、《送达回证》(川环法华蓥送字〔2017〕28-2号)为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如实缴到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华蓥支行,户名:华蓥市财政局,帐号:12932586429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华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蓥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