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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52195865/2018-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事指南
公开日期: 2018-01-19 发布机构: 城管局
信息类别: 便民服务
  一、法定依据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1、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管理安全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一份)

  2、委托环卫专业单位清运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3、核定建筑垃圾量的依据。(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城管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检验、评估)人员到现场勘查(检验、评估)建筑垃圾处置的情况并出具勘查(检验、评估)决定书(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决定书(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占道(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或出具审批决定(文件或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即办)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罗泽勇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0826-4895358,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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