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70元提高到43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280元提高到312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32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