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其所患慢性病应在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规定的慢性病范围之内。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乡镇(街道)民政所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 。
2.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寸彩照3张。
3.军队医院证明、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其中,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病及生活困难情况公示。
四、办理程序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各乡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
审批:审核无误后,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三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何建平 联系电话:0826-4836833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