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置符合规定的挖掘机、推土机、冲洗机等设备;
(三)、具有20台10吨以上运输车辆及相应的驾驶人员和专用停车场,运输车辆具有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营运证件;
(四)、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管理用房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五)、10名以上管理、技术人员;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申请单位资质等级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城管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评估人员到现场评估意见实地垃圾处理的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估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审批:被授权人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罗泽勇
联系电话: 0826-4895358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