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二、申请条件
需撤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
(一)撤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书面申请(纸质2份,加盖鲜章);
(二)污染物排放现状材料。(纸质2份,加盖鲜章)。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现场勘察人员及时按要求勘察项目现场及拟拆除或者闲置污染处理设施,出具勘查结果(0.5个工作日)。
审批:首席代表复核申请材料及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0.5个工作日)。
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按要求印制批复文件(即办)。
(七)取件: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马贵元 联系电话:0826-4893369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