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经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二、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办理以上登记,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经营地工商质监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准入),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0.5个工作日)。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所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工商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间,2个工作日)。
审批:工商质监所所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0.5个工作日)。
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证和印制批准文件,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取件: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到经营地工商质监所窗口领取证件或批准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双河工商质监所、蓥城工商质监所、高兴工商质监所、溪口工商质监所、天池工商质监所登记窗口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王娟(双河)、苟巧兰(蓥城)、蒋蜀平(高兴)、罗文政(溪口)、马银平(天池)
联系电话:双河所:0826-4821663、蓥城所:0826-4833715、高兴所:0826-4551603、溪口所:0826-4661232、天池所:0826-43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