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发布日期:2008年7月1日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3、契税证明文件;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6、个人委托代理的,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办理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受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房管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2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房屋产权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1、 登记费:
住宅(申请人承担)80元/每套,
非住宅(申请人承担)550元/每件,
2、交易手续费:
住宅:
取得方2元/平方米
失去方2元/平方米
非住宅:
取得方4‰(房屋价值)
失去方4‰(房屋价值)
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川价发(2008)87号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房管所窗口(一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刘静 联系电话:0826-4891586 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