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名称、文号、颁发时间、条款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发布日期:2008年7月1日
第三十条规定
发布日期:2008年7月1日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三、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受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房管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房屋变更登记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2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依法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房屋产权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登记费:
住宅(申请人承担)80元/每套,
非住宅(申请人承担)550元/每件,
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川价发(2008)87号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房管所窗口(一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刘静 联系电话:0826-4891586 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