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说明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结婚
★内地居民在哪里办理结、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或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结、离婚登记,如果因特殊原因,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到场吗?是否可以委托?
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费用是多少?
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按每对9元收取证书费。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双方自愿的;
(3)双方均无配偶;
(4)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带上哪些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如果身份证过期、正在办理或遗失了,怎么办?
可以到公安部门办理一个临时身份证。
★如果户口簿正在办理或遗失了,怎么办?
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可作为户籍依据。
★属于集体户口的,怎么办?
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可作为户籍依据。(在实际办理中,遇到集体户的一是可以凭有效的人才市场的户口薄办理;二是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办理;三是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办理。以上的都加盖的有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由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材料,作为户籍依据,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退伍军人可由本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其身份、户籍证明,替代普通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持安置部门出具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通知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现役军人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军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件: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2、《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3、《居民身份证》。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与军人持有证件填写项目如有出入,不予办理。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必须符合关于出证单位级别、驻地等问题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以部队出具的证明为准。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 服刑人员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离婚
★离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当事人双方向婚姻登记员出具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并作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的声明。婚姻登记员对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哪些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结婚证遗失,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四、其他
★如果结(离)婚证损毁或遗失,怎样补领?
结(离)婚证损毁或遗失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申请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应当是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事实仍然存在时提出。
★补领结(离)婚证的,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理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可以办理未婚证明吗?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结婚可以在男女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目前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本人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其结婚登记的信息,但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在其他婚姻机关登记结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规定,当地民政部门只能出具在本辖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什么样的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答: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答:《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受胁迫结婚的,如何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并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受胁迫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生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受胁迫一方和对方应持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什么是无效婚姻?怎样宣告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