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设定依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 2012] 99号)
三、申请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三)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办理材料: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声明书》(格式见附件1)或《申请出具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五、办理地点:各区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六、办理流程:
外部程序
1、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
(1)对《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4、办理
(1)符合条件的,当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证明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内部程序
1、婚姻登记处受理;
2、登记员审查;
七、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八、办理时限:当即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联系电话:广安区2228072、前锋区2883883、华蓥市4836833、邻水县3210615、岳池县5237258、武胜县6229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