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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关于印发《华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65bet真人投注  发布时间:2017-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加强对我市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其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现将《华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蓥市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5年1月14日

华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市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市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民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由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安排有小学教育的公办学校进行代管。

发改(价格)、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民办幼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审批

    第五条  华蓥市内的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由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审批发证。 

    第六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筹设阶段(筹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1、举办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拟冠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

    2、市教育科技体育局通过现场踏看,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园条件达到要求的,签署同意筹设意见,向申办者提供《华蓥市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审批表》;基本办园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并及时告知申办者。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者向市教育科技体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

    2、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在受理申请后,对办园资格进行实地勘验审查。 

    3、同意正式设立幼儿园的,由市教育科技体育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正式设立的,及时告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复。

    (二)筹设完成情况及申请验收报告。

    (三)华蓥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申请登记表。

    (四)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五)学校章程。

    (六)土地房屋来源、资产金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七)选址平面图、初步设计方案图。

    (八)卫生许可、消防合格证明。

    第八条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到市发改(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办理有关手续。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市教育科技体育局报告,并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第三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园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修建,做到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且符合《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园舍要求牢固安全、宽敞明亮、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不得利用破旧房屋、居民住宅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设有活动室(教室)、寝室、多功能室、办公室、保健室、隔离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和厨房等用房。活动室和寝室要求光线充足、干燥通风,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厨房有消毒等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其中大型室外活动玩具至少1件,中型活动玩具每班1件以上,小型活动玩具人均4件以上,玩具的安置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架、水杯架、图书柜和盥洗卫生用具,确保一人一椅、一杯一巾;配备必要的风琴或电钢琴、录音机、一体机等教学设施,应配备适量的符合安全、卫生和幼儿教育要求的教玩具,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配备幼儿读物人均不少于5册。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房屋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园门进出口道路畅通,配备消防器材,消除用电、用火等各种设施中的不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安保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1—3个班配园长1人,4—9个班配园长2人,9个班以上配园长3人;城区民办幼儿园每班必须保证2教1保,农村民办幼儿园每班必须保证1教1保,其他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幼教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幼师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教师应具有幼师及以上学历,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 

    (三)保育员应具备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四)卫生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五)财会人员和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至少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七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四章  招生、编班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每年秋季集中、公开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层次,不得开设与审批办学内容无关的课程,严禁幼儿园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严禁幼儿园开设学前班。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随班就读,并为其提供适合的教育。幼儿园严禁超大班额,小班25人左右,中班30人左右,大班35人左右,混龄班30人左右。幼儿园应就近招生,需使用校车接送幼儿的必须是国家规定的规范校车,各种手续办理齐全,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校车。

    第十九条  幼儿入园前需到指定卫生保健部门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园应坚持定期体检制度。幼儿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称体重一次,并做好记载。 适龄幼儿办理入园的,监护人应当向幼儿园出具户口簿、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儿童入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五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教材和用书,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和幼儿读物。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以集中授课方式提前教授小学知识内容,不得实施汉语拼音、汉字读写、数字运算训练等违背学龄前儿童成长规律的教学行为,不得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不得进行高强度机械记忆方面的教育训练以及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防止教育教学小学化。禁止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幼儿园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学时间和假期,制订工作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开学和放假时间。未经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同意,幼儿园不得擅自停课放假。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转变幼儿家长育儿观念,指导幼儿家长科学育儿,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保教活动、拓展幼儿活动空间。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在园活动时间,不得过早入园或离园,要为家长安心参加社会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要注重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护,培养幼儿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控责任,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患预案,组织必要的安全应急演练,防止幼儿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幼儿园的保健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自觉接受市卫生防疫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卫生防疫监测指导。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教育登记卡、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加强幼儿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玩具。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置,并应于事发后两小时内报告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和卫生、公安消防、食药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应当组织一次全园安全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幼儿伙食要注意合理搭配,营养均衡,做到可口、卫生、安全,不得克扣幼儿伙食费;必须坚持“留样”制度和购物“索证”制度。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必须严格按市发改(物价)局核批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税务发票。严格按要求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费用收支结算情况和监督电话公示上墙。经费收支必须独立建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幼儿伙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要逐年增加投入,及时维修园舍,有计划地添置教学设施设备,保证每年有15%的保教费用于幼儿园设施设备的维修、添置。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举办者应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按时发放工资,并做到稳步提高,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第八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科技体育局领导下,依据本办法负责领导全园管理工作。幼儿园应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代表以及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对教职工的聘用、辞退和请假等应报送相关资料于代管学校和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备案。加强教职工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教研教改活动,对幼儿园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期末应向代管学校和市教育科技体育局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要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岗位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后勤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社会联系等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按要求向代管学校和市教育科技体育局报送统计表。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幼儿园自定。

第九章  政策扶持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市教育科技体育局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办园招收幼儿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办学层次、办园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损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五)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购买、使用盗版、劣质教材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行政处罚,或者由市教育科技体育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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