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与注册:
1.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2.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免试录取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
3.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进行学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须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于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仍未痊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6.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取得学籍后,学校应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将新生基本信息提交注册,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招生录取名册予以审核。新生每年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转专业:
1.学生可根据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转学: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个人意愿或其他特殊情况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收从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承认其已修相同课程的学习成绩或学分。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先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区域内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即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两校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休学: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二)申请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三)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时间合并计算);
(四)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2.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但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3.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过程中申请休学,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学生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
(三)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过程中,应定期向学校提交用人单位对其各方面的综合鉴定。
4.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和就业实践活动或因病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共同申请,因病休学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与学校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休学期间的管理作出明确约定。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后续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经学校认定,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或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三年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四)在校累计时间(含休学)已超过在校最长年限者;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者;
(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七)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超过三年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
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