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9届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11届人代会1号﹞(2008年10月1日)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报告(举办者签字并按手印);(1份)
(2)举办者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举办者简历,身份证、最后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辖区乡镇(街道)和派出所盖章));(各1份)
(3)土地房屋来源、资产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附验资报告);(各1份)
(4)选址平面图、初设方案图等文件;(各1份)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筹设阶段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交):
(1)筹设意见批复;(1份)
(2)筹设完成情况报告(举办者签字并按手印);(1份)
(3)填报华蓥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申请登记表(举办者签字,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并按手印);(1份)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辖区乡镇(街道)和派出所盖章);(1份)
(5)学校章程;(1份)
(6)土地房屋来源、资产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附验资报告);(各1份)
(7)选址平面图文件;(1份)
(8)卫生许可、消防合格证明;(各1份)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华蓥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申请登记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验: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校舍、安全、设施设备、教玩具、师资情况,并出具勘查决定书。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决定书,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审批(2个工作日)。
审核:窗口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
审批:窗口负责人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 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李大兵 联系电话:0826-4856553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