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民发〔2012〕145 号)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附后)交予申请人;填写《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附后),逐级报送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人根据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审批机关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审批机关。
四、审批机关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院检查结果,做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的认定意见。
五、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审批机关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告知申请人,并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民政厅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民政厅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