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事业单位(不包括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事业编制人员的机关,应当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的规定,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做好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等相关工作。
二、新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事业编制人员的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两个条例的规定,原则上从1999年1月起执行,最迟不得超过
1999年
10月
1日
,凡从1999年1月以后开始缴纳的,1-9月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予逐步补缴。
三、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社会保险费”中列支。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事业编制人员的机关按职工的工资来源渠道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省级机关、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驻川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职能和机构的通知》(川办发[1999]26号)的有关精神,由省负责统一管理。
五、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事业编制人员失业后,国务院两个条例颁布前的职工工龄分别不同情况视为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的累计缴费时间,国务院两个条例颁布后按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的实际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时间从1986年起计算,每满一年工龄计算一年缴费时间,从1999年起按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的实际时间计算缴费时间。
(二)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时间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工龄计算一年缴费时间,从1999年起按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的实际时间计算缴费时间。
六、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事业编制人员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需审核失业人员档案的,单位应将其档案提交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失业人员需将其档案交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保管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审核档案后应及时转交人才交流机构。
七、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预算,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保证财政补贴经费的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需要,教育、卫生、科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抓好失业保险扩面提率工作。力争年底前将所有事业单位及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事业编制人员的机关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国务院两个条例和省政府文件的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