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8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9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10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9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完善〈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9月3日川卫办发〔2013〕380号)“鉴于今年即将开始护士延续注册工作,为稳妥推进,我省将分两阶段调整护士注册模式:第一阶段:今年我省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由省、市州两级负责的模式调整为按医疗机构审批机关终审的模式。第二阶段:2014年3月开始,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均调整为由医疗机构审批机关终审的模式。自2014年4月1日起,原《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582号)废止。”
《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版)“一、工作职责: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首次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等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的预录入工作”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和医疗广告审批权限等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1月13日川卫办发〔2014〕14号文件)“2、调整下放护士执业注册权限。(1)护士执业注册权限由医疗机构审批机关管理调整为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首次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三)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四)重新注册
被注销执业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五)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材料
(一)首次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交原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交原件)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4.其它有关材料。
注:军队护士变更到地方工作,《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四)重新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除按照首次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按照首次注册程序进行注册。
(五) 注销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应1月内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向其审批机关报告,经审核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上予以确认。
(六)遗失补办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省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声明遗失证书作废后,持《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身份证明原件(交复印件)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到医疗机构审批机关申请补办《护士执业证书》。
2.审批机关受理补办申请,审核合格后重新打印《护士执业证书》。
3.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川医疗机构的护士证书遗失按补办要求到省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办理。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或签字,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受理: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出具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护士执业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即办)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首次注册、延续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军队护士变更地方工作,申请人持材料到省卫生厅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进行信息登记;待总后卫生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以内,本人到拟执业机构的审批机关进行变更注册)。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即办件)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罗艳琼 联系电话:4833576 投诉电话:0826-4832196,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