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条件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者。
三、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省外发放的《医师资格证书》另需提交发证机关的书面证明并注明是否在当地予以注册);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表》1份;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1式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上述2至8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3-6个月的业务水平考核合格证明。
(二)、医师变更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1式1份);
3、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2寸免冠正面同底照片2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由外变更至我市区卫生局以内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还应提交医师变更注册信息通知单(由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申请变更我市区卫生局以外执业注册的,要求提交医师变更注册的材料(1式2份)。并提供《注册医师脱离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备案表》(由原执业医疗机构填写、盖章)。
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提供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同一类别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手印。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注册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相关人员办理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结合《执业医师法》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提出审核意见(限1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长复核审核意见,依法做出审批决定。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医师执业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即办)
取件: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或居民身份证到窗口领取执业医师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 罗艳琼 联系电话:0826-4833576投诉电话:0826-4832196。
每年医师资格考试安排计划及报名指南等信息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站地址: www.nmec.org.cn)发布,成绩标准、成绩查询等均由考生自行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查询、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