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疫苗接种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国务院令第434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4]261号)
三、申请条件:
所有人群均可咨询接种相应疫苗。
四、办理材料:
新生儿满月后,家长携带新生儿在出生医院开具的接种记录到预防医学门诊部办理预防接种证、建立免疫接种卡及接种疫苗。儿童常规接种,家长需带《预防接种证》;现患疾病或曾患某种疾病者需携带病历资料前来咨询接种;成人接种乙肝疫苗时需带两对半检查报告。
五、办理地点:
华蓥市疾控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清溪路224号)
六、办理流程:
预防接种工作流程图请见附一。
七、办理时间:
春冬季: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夏秋季: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一类疫苗)免费,现有二类疫苗(自费)的收费标准请见附二。收费依据:川卫计发【1996】第065号。
十、联系电话:
0826-4852569。
附件:1. 附件一:儿童预防接种流程图
2. 附件二:预防接种须知
附件2
预防接种须知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儿童的监护人应当配合接种单位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因此,请儿童监护人协助我们做好孩子的预防接种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1、当孩子出生后,其监护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证,建立预防接种卡,以便接种单位及时为您的孩子安排疫苗接种计划。
2、预防接种证是您孩子预防接种记录的有效证明。国家规定,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均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希望妥善保存此证,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补办。
3、每次预防接种时应当携带预防接种证,并按预防接种通知的时间或预约时间按时到指定地点接种。接种医生凭证接种,并在证上做好记录。
4、有关部门进行工作检查时,请主动出示接种证。
5、不同疫苗接种有不同的接种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指导意见和接种实施方案接受预防接种。未按时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接种单位在接种疫苗时应当使用合格的一次性自毁型或一次性注射器。否则,监护人可以拒绝接种,并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6、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和省级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对适龄儿童实行免费接种;非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监护人可以根据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疫苗接种指导意见或接种实施方案,本着自愿的原则接种,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交费。
7、哪些儿童不能接种疫苗?
(1)一般原则
( 1)正患发热、咳嗽、腹泻等急性疾病的儿童,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间,暂缓 接种,待恢复或好转后接种。
( 2)支气管哮喘、有食物、药物过敏史的儿童,了解其致敏原后可以考虑接种。
(3)免疫缺陷者、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儿童,不能接种活疫苗。注射丙种球蛋白4周后,才能接种活疫苗。
(4)既往接种某种疫苗后发生过敏反应的儿童,不能再接种该种疫苗。
(5)有癫痫、脑病和脑炎后遗症等,不能接种百日咳、流脑和乙脑等疫苗。
(6)有重症慢性病人要暂缓接种或慎种。
(2)各种疫苗禁忌症详见疫苗说明书。
8、接种前,儿童监护人应当向医生如实告知被接种者近期健康状况、既往接种史、过敏史。家庭成员中有无患癫痫病、脑病、惊厥、过敏史。疫苗接种后有无反应?如有,请告诉是何种疫苗?主要症状及发生时间。
9、接种后应当在接种室休息30分钟,无反应后方可离去。个别人在接种后可能出现局部红肿、发热、乏力、不适、纳差等一般反应,极个别人可能发生过敏反应等。一般不需任何处理方可恢复。注意护理和观察,如有不适,请及时到相关医院就诊。
为了您孩子的健康,保证接种质量,请您带孩子到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