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契税纳税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三、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其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四、办理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购买发票;
3.购买房屋者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4.房管局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适用于享受契税优惠的购房者);
5.开发公司大产权(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
6.购买房屋者给开发公司的委托书(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
7.开发公司经办人员身份证(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
8.契税纳税申报表;
9.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市局直属二分局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到地税机关契税征收窗口领取《契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并附申报资料;
3.契税征收窗口征收人员受理申报;
4.管理人员审核并确定其纳税期限及应纳税额,核发纳税申报表;
5.纳税人根据核定的应纳税款,持申报表到征收窗口或代收银行缴纳税款;
6.凭契税缴款回执联到征收窗口开具契税完税证;
7.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手续。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情况
十、联系电话: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