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临时建设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
(一)侵占道路和电力、通信、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设施、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二)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实施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或者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并经原批准机关检查合格。
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二、申请条件
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项目。
三、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A4格式,一式一份)
1、临时建设工程建设申请表(1份)
2、申请报告(包含建设原因、位置、面积等)(1份)
3、1:500现状实测地形图及电子文件(1份)
4、临时建设方案(1份)
5、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及临时用地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盖鲜章)(1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时建设审批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具体要求对项目四周地形、道路红线宽度、与高压线水平、垂直间距、与河流间距、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采光、通风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勘查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陈倍 联系电话:0826-4895586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