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设立情况、业务情况、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估价标准情况 |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业务情况 |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
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 |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4 |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
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 |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