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 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3) 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4)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5)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6) 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标准支付。
(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10级至1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 伤残津贴:经鉴定为4级至1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 死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10) 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11) 供养亲属抚恤金: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 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工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