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政府及其部门,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和街道单位的评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网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九)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十)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八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纠风部门和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上报整改结果。
评议结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对于连续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