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申请条件: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四)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六)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七)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九)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十)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四、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子女(收养残疾、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无需此项证明)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情况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收养残疾、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无需此项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7、收养残疾儿童的,须出具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2、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3、送养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4、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5、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或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6、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9、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10、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2、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和单人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
五、办理地点:各区市县民政局
六、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外部程序
1、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制作调查记录、询问笔录。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 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发证。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内部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受理;
2、登记员审查;(被收养人为弃婴、儿童的,公告 60日)
3、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4、填写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
5、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
八、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公告期除外)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
十、联系电话:广安区2226281、前锋区2883616、华蓥市4836833、邻水县3222660、岳池县5233298、武胜县6227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