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登记指南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四)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六)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七)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九)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十)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四、办理材料:
收养人:
(一)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三)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送养人: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2、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3、送养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4、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5、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或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6、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9、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10、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2、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五、办理地点:广安市凌云路186号广安市民政局
六、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外部程序
1、提交收养材料。
2、审查。
3、发证。
内部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受理;
2、登记员审查;(被收养人为弃婴、儿童的,公告 60日)
3、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4、填写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
5、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
八、办理时限:30日(公告期除外)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收养登记收费包括: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3、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220元/件;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5、公告费: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十、联系电话:0826-233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