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失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区团体及其职工、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等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2、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未将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发【1999】24号)等规定,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目前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
二、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即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和本人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已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时间,及时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指下列情形之一:<1>劳动合同终止的;<2>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
1、《华蓥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
2、《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现场领取填写)
3、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1张
4、签订的劳动合同(从参加失业保险金之年或者之前起;例如2012年参加失业保险,则需要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起或者2012年之前)
5、解聘劳动合同(非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即本人自愿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6、本人本地开卡的邮政银行卡正面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失业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办理失业的失业人员补正相关全部材料内容。
审核:被授权股室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0.5个工作日)。
审批:被授权股室负责人复核申请材料,依法作出审批决定,(0.5个工作日)。
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出具审批决定(0.5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826-4830076
广安市 服务投诉电话:0826-2362231
华蓥市 服务投诉电话:0826-489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