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府发[2012]36号)第六条。
二、申请条件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因医治疾病而影响基本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1.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2.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3.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三、申请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患者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不是患者本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3.患者住院的医疗诊断书 (或出院证明)、结算清单(或用药处方)、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等资料;
4.低保证、五保证、医疗优待证等证件;
5.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职工)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的民政救助对象,住院后必须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的报销依据原件,再按程序申请医疗救助。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华蓥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调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民政所工作人员每个季度规定的时间现场调查并组织村、居召开民主评议会,评议结果张榜公示。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录入行政审批系统,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签署意见再将《华蓥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办结)。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八、投诉电话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5475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