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二、申请条件
因自然灾害房屋需要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和物资的人员;因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生活困难需救助的受灾人员。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含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情况及申请理由);
2.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其他相关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灾民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进行审核。
2.审核:乡镇(街道)根据灾民申请和村(居)委会申报情况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对拟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华蓥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市民政局救灾股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批准下发救灾救济款物到对应乡镇(街道)进行发放。
4.发放:救灾救济款物由乡镇(街道)主持发放,同时须将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数量等再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311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