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07年8月30日)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20日)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华蓥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A4格式,一式一份)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报审批表(同时需上传电子文档);
(二)商品房预售方案(表格式,面积以预测的为准;同时需上传电子文档);
(三)测绘公司提供的房屋面积预测报告;
(四)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同时需上传电子文档);
(五)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六)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联合开发的同时提供协议);
(七)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备案通知书;
(八)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
(十)监理公司出据的拟预售楼盘工程已完成25%以上投资额证明;
(十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含补充协议的备案示范样本,同时需上传电子文档);
(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同时需上传电子文档);
(十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文件或批准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含物业服务内容、人员配置、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十四)开发项目总平面图、预售楼栋分层平面图(可复印成A3或A4格式)。
以上材料需审原件、并提供A4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检验、评估)人员到现场勘查(检验、评估)所申报预售项目的开发进度等情况,并出具勘查(检验、评估)决定书(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决定书(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在《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上签字并按要求制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式一份,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陈倍 联系电话:0826-4895586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