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7月19日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二、申请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停止供水的理由充分;
(二)停止供水的时间及影响范围,经批准后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户或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临时供水方案及工程施工、设施维修施工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的措施可行;
(四)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或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材料
(一)恢复供水方案及应急措施;(1份)
(二)停止供水审批申请(注明停水原因、停水区域及停水时间等);(1份)
(三)申请书;(1份)
(四)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1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出具勘查决定书(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决定书(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审核审批(即办)。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0.5个工作日)。
审批:被授权人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0.5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出具审批决定(文件或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陈倍 联系电话:0826-4895586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