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二)《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应当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1、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2、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
3、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
前款所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由排水户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确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与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五)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六)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七)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八)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检测数据。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住建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需现场勘查的,现场勘察人员及时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勘查结果(1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及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按要求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
取件: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或居民身份证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陈倍 联系电话:0826-4895586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