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2号)。
(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1号)。
(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0号)。
二、申请条件
在华蓥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天然气(含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新型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含对厂外用户销售供应瓶装燃气工业企业)的应当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新建燃气企业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新型燃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4 |
原件加盖公章 |
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在网站填报并打印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2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股东身份证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3 |
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初次申请的除外) |
4 |
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协议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符合镇、乡、村规划的证明) |
5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6 |
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出具的认可文件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7 |
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8 |
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提供燃气管理部门核准确定的供气区域文件及供气管网平面图、企业编制的燃气经营发展规划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均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
9 |
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新型燃气企业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新型燃气鉴定及推广使用的文件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10 |
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
11 |
燃气质量检测报告;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专项说明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12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13 |
燃气应急保障预案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14 |
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
15 |
企业人员一览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16 |
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
(二)经营范围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瓶装液化气销售经营场所证明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
2 |
瓶装液化气配送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平面位置图、外景照片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3 |
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4 |
配送销售系统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
5 |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规划、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瓶装液化气配送企业储存站点选址和销售经营场所检查审核意见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6 |
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三)没有接卸、充装设施设备的企业从事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经营的,其经营许可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本通知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条件标准办理。
(四)各类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标准见附件1。
许可延续、变更及企业停业、歇业的办理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新型燃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应提交下列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4 |
原件加盖公章 |
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在网站填报并打印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2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3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4 |
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新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没有新建燃气设施的不提交) |
5 |
公安消防部门对新建燃气设施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检报告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没有新建燃气设施的不提交) |
6 |
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7 |
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新型燃气企业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新型燃气鉴定及推广使用的文件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8 |
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
9 |
燃气质量检测报告;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专项说明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10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11 |
燃气应急保障预案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12 |
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
13 |
企业人员一览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14 |
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
(二)经营范围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瓶装液化气销售经营场所证明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
2 |
瓶装液化气配送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平面位置图、外景照片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3 |
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4 |
配送销售系统事故抢险应急预案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
5 |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规划、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瓶装液化气配送企业储存站点选址和销售经营场所检查审核意见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6 |
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三)企业资产依法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并购的,应事先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企业的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以下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4 |
原件加盖公章 |
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在网站填报并打印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2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3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4 |
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5 |
企业的公司注册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股东会签字的企业章程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6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7 |
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的,提供新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
1 |
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核对原件) |
|
(五)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作出行政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停业、歇业理由充分,并落实了保障燃气用户用气的措施后,方可作出准许停业、歇业的批准决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停业、歇业。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住建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即办);需现场勘查的,现场勘察人员及时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勘查结果(即办)。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及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即办)。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按要求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即办)
取件: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或居民身份证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陈倍 联系电话:0826-4895586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