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请条件
1、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施工单位有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制度和方案;
3、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需经规划部门批准;
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应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纸质一份,原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验原件)
4、施工技术人员专业资质证书;(验原件)
5、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
6、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验原件)
7、文明施工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等相关文件; (验原件)
8、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住建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施工场地的情况并出具勘查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1个工作日)。
审批:被授权人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和杆线等设施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占道(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陈倍 联系电话:0826-4895586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