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申请材料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委托环卫专业单位清运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三)、核定建筑垃圾量的依据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城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评估人员到现场勘评估建筑垃圾处置的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评估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审核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审批:被授权人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罗泽勇 联系电话:0826-4895358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