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宣传品内容及样式;
4、产权人和相关部门同意设置的证明,其他资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城管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特殊车辆行驶路线的情况并出具勘查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审核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审批:被授权人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许可。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罗泽勇 联系电话: 0826-4895358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 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