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征主管部门批准。
(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规划建设方案;
3、拆迁方案;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住建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户外广告设置的情况并出具勘查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即办)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罗泽勇 联系电话: 0826-4895358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 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