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申请条件
(一)、特殊车辆必须经过城市道路行驶的;
(二)、军用车辆执行任务确需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纸质档一份,原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三)、必须通过城市道路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必须经过的时间、路线;(纸质档一份)
(五)、车型及载重。(纸质档一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城管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特殊车辆行驶路线的情况并出具勘查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审核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审批:被授权人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罗泽勇 联系电话: 0826-4895358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 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96960